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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起,这些新规将关系你跑车!超限5%以下免罚、柴油车黑白名单制度、治超新规……


又一年结束了,进入2023年,1月份又有哪些货运新规要实施呢?卡友们都来看看,关系新一年出车!




1

交通运输部:

调整交通运输领域疫情防控措施


近日,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的《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44号),交通运输部印发通知,优化调整了交通运输领域有关疫情防控措施,自2023年1月8日起实施。



其中要求:


1.取消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期间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单位,必要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2.积极推动地方疫情防控领导机构优先保障交通运输行业防疫物资供应和从业人员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对于无疫苗接种禁忌、符合接种条件的从业人员均需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接种。


3.加强对阳性人员关心关爱和救助服务,帮助其早日康复和返岗。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行船要求。


4.建立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从业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转,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




2

财政部等3部门:

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

多部门:

柴油运输、储存新规施行


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调整后,凡是柴油均列为危化品,需要遵循危化品运输要求,从事柴油运输的都需要按照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4

山东:

治超新条例施行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条例》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对货运车辆拼装、非法改装进行联动处理,着力解决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客户要求“量身定做”货运车辆,造成“大吨小标”的非法改装、拼装问题。


 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业和单位落实货物装载、配载的各项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

山东:

柴油车实行黑白名单制度


为减轻移动源排气污染,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型柴油车远程监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创新建立重型柴油车“白名单”制度,优化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强对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两项制度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是主要举措:



一、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联网工作。各市要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国五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监控车载终端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二、建立健全“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在排放检验周期内,远程监控车辆联网正常且尾气稳定达标排放的纳入“白名单”管理,在定期排放检验环节免上线检测,只需进行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远程监控车辆存在车载终端拆除预警、尾气排放超过监控报警值、监控数据与实车数据不符等其中一种情形的纳入“黑名单”管理,经审核确认后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定期排放检验环节,重点检查并记录车辆车载终端通信情况;执法检查环节,重点核验车辆车载终端通信和OBD数据。




6

河南:

货车超限5%以下可不罚


12月2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根据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对40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3种行为从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减轻行政处罚;2种行为不予行政强制。其中包括货车超限5%以下可不罚等规定,详细内容:点击这里查看




7

江苏:

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将适用范围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调整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将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等有关内容也纳入治理范围;明确车辆生产企业义务,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与标准,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明确装载环节监管要求;完善路面通行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细化大件运输通行要求,固化路面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桥涵定期排查要求。




8

广东:

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


广东发布《全面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的通知》,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国ⅥB车用汽油。自2023年1月1日起,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面供应国ⅥB车用汽油(乙醇汽油试点加油站同步供应国ⅥB车用E10乙醇汽油),同时停止在省内销售低于国ⅥB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



在国ⅥB车用汽油质量要求方面,《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销售的国ⅥB车用汽油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表4规定的技术要求,车用乙醇汽油应符合《车用乙醇汽油(E10)》(GB18351-2017)表3规定的技术要求,全年蒸汽压均不超过60KPa,并销售92号、95号、98号产品。


《方案》强调,全省加油站必须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国ⅥB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的置换和标识更新工作,明确标注名称、牌号和等级。




9

广东:

道路运输信用管理办法施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并发布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领域信用管理的办法》,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道路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依次用AA级、A级、B级、C级和D级表示。



信用等级会带来哪些影响?


根据信用评价等级的不同,各级交通部门会进行分级管理。对信用等级为AA级、A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


1、在行政审批事项中,简化程序优先办理,并允许采用信用承诺,容缺受理;

2、日常监管中优化检查频次、检查方式;

3、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

4、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5、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而信用等级为C、D级的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将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会受到更大的监管力度。




10

上海:

符合条件免于排放检验


近日,上海发布《关于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的通告》,决定对安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并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排放检验。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实施对象。安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终端并接入上海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且在上海市内检验的沪牌重型柴油车。


二、排放免检条件。在数据统计周期内,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运行正常且符合《实施污染物排放远程在线监控重型柴油车免于排放检验技术要求(试行)》,同时不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和遥感监测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记录的车辆。




11

工信部:

燃气车准入新规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下发《关于产品准入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实施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产品准入管理要求。



要求调整检验项目:


1、将GB 16897-2022《制动软管的结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列为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2、将GB 19239-2022《燃气汽车燃气系统安装规范》列为产品准入检验项目的依据标准,按照标准要求,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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